文一科技股民一审胜诉 后续股民仍可索赔

近日,备受关注的投资者诉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证券简称:文一科技,代码:600520)证券虚假陈述案传来捷报,公开消息显示,合肥中院一审判决部分投资者一审胜诉。

曾代理投资者告赢100余家上市公司并获赔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(证号:13301200210145176)表示,文一科技索赔时效尚未届满,受损投资者仍可起诉。(厉健律师专栏)

案情回溯,2023年12月27日,文一科技发布《关于收到<行政处罚决定书>的公告》,公告显示,经查明,文一科技在获知评估结果后,应当计提相应的减值金额,但文一科技未按规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106,324,838.74 元,多计资产、利润106,324,838.74元,导致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。

根据《证券法》、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,上市公司等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,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,索赔范围包括:投资差额、佣金、印花税损失。

厉健律师表示,根据司法解释,暂定:在2023年8月7日至2023年10月23日之间买入文一科技股票,并在2023年10月23日收盘时持有该股票的受损股民,可依法索赔。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。(文一科技维权入口)

投资者索赔需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、股票对账单(2023年8月1日起至今)、联系方式等。

(本文由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供稿,不代表新浪财经的立场。厉健律师,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、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员,2009年荣获“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”称号。2003年至今,厉健律师代理投资者告赢100余家上市公司并获赔,成效显著。其中,投资者诉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案入选2012年度“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”,投资者诉祥源文化、赵薇等虚假陈述案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例,投资者诉辉丰股份虚假陈述案系江苏省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案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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